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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发表时间:2018-09-27 16:22 TBT协议对“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定。合格评定涵盖了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证三方面。 其中合格评定程序还是首次引入的概念,明晰地界定使得实施协议所涉及的主体对象非常地清晰、完整和便于操作。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则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的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与自愿性和强制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明确了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同的内涵基础上,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TBT协议在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有关规定上力求体现这一则。1、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目标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环境的范围,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2、提倡采用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项(TBT协议第2条(3)),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3、统一性原则。(TBT协议第2条(4)):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同时国际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份,来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声明:此篇为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actc334.com/nd.jsp?i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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