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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土方机械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流通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土方机械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管理的跨部门的全国性土方机械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土方机械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对口工作(土方机械产品类别见GB/T 8498《土方机械 基本类型、识别、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本领域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顾问由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
观察成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在满足委员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九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委员兼任,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化融合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两化融合相关领域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四)至少具有连续五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技术委员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技术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五)履行委员应有的职责。
主任委员可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技术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八)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并具有以下职责:
(一)获得技术委员会必要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二)代表本单位向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起草、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四)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五)其他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大会规定的职责。
委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同意,可委托代表参加活动。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可从专业领域对技术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无表决权,可获得技术委员会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由本领域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技术委员会领导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工作组不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二)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四)能保证所需要的基本开支,并保证秘书处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技术委员会应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应负责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采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相关标准接轨的方针,持续完善土方机械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并提出相关标准制修订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土方机械领域的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土方机械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本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做好土方机械领域标准的应用实施和普及推广工作,提升本领域标准的应用价值与社会认可度。
第二十九条 搭建运营本专业领域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涵盖标准立项、制定、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实施、复审等制修订全程的在线服务。
第三十一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组织国内专家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会议,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土方机械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重要标准,开展标准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推动国际标准化进程。
第三十三条 研究建立土方机械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交流、人才交流和国际型人才培养的机制与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相关标准化组织、研究机构、企业及专家的交流与合作,邀请各国相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参与我国土方机械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和实践工作。
第三十四条 开展土方机械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组织推广标准化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技术委员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标准化主管部门,经协调并审批后,列入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十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会审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写明会审时投票(或协商)情况及主要分歧意见、修改建议等。函审后,应形成函审结论表。
第四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四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研究技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技术委员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提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工作组应定期向所属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和观察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五)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五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有条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国际标准化活动费用;
(六)不定期对为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秘书处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八)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技术委员会的重大开支经主任委员批准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预、决算、会费标准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334。英文名称: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34 on Earth-moving Machine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0年11月10日第三届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